張若彤:關於法律
來源:張若彤:關於法律
Q:憑什麼要因為少數人的需求去影響全面性的法律?
A:嗯......其實法律一直都是少數人的需求。
六法全書翻開來,成千上萬的法條終歸只有一個目的,就是想辦法讓落單的個人在多數的攻擊之下能存活下來,其他都是些可有可無的東西。
更精確的來說,法律是為了落單者的需求而設的。
Q:那多數人的需求呢?多數人的需求難道就不需要法律來保障?
A:是的,完全沒有這個必要。
當你們是多數,以法律的觀點,以一種現代法律的觀點,我們只擔心兩件事,第一,你們不可以欺負少數;第二,你們不可以利用多數的優勢讓自己永遠是多數。
Q:不是說「少數服從多數」嗎?
A:這是一個有問題的說法。
很明顯我們並不能表決把郭董的財產大家分了。「少數服從多數」這個標準,有非常非常多學校沒有教的前提。這個過度簡化的說法,最大的問題就是我們看不出來「少數服從多數」和「多數暴力」究竟有什麼不同。
多數要能壓過少數,同時又不能是一種多數暴力,最重要的前提就是,表決的每個人必須是屬於同一個「共同體」,然後針對這個共同體內部的「公共事項」做表決才行。
如果大家並不屬於同一個共同體、也不是針對公共事項表決,「少數服從多數」和「多數暴力」,根本沒有任何實質區別。
Q:什麼是共同體?引入這個標準有何意義?
形成共同體大致說來有三個標準:自由、平等、現狀。
一種是自由。千金難買我願意,大家基於自己的意願與判斷認可這個共同體。
第二種是平等,足夠公平的對待,對於當事人間的共同體資格有加分效果。
第三種則是現狀,當事人間形成損益共同的事實狀態,這就是一種共同體的標誌。
三個標準共同追求的,是和平(請注意,不是「正義」,也不是「傳統」)。
符合三個標準的質量越高,表決的結果就越有正當性,無論表決的結果是什麼,我們都能離和平越近。
除此之外,引入這個標準,在討論過程中我們也可以隨時檢查,有沒有那一方不小心變質為多數暴力了?
而通常,不管你的想法是多數還是少數,只有把自己設想為落單的人,大家彼此之間才有形成共同體的可能性。
如果你把自己設想為多數,則在大部分的情況,你只會變成法律要限制的對象、而非保障的對象。
Q:怎麼樣算是變質為多數暴力了?
A:如果你的爽就是別人的痛(現狀)、如果你一直堅持某些人應該被差別對待(平等),然後你又不願意好好講讓人家自願犧牲(自由),這種情況下怎麼表決,都會是多數暴力。
Q:贊成的反對的各佔百分之五十左右,貿然修法,不怕撕裂這個社會嗎?
A:50比50,沒有比這個更好的狀態了,因為這代表爭執的雙方都有足夠的數量可以保護自己。
在民主制度中,像99比1這種懸殊比數,並不見得表示結果很有正當性。因為,極少數人與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相反,這反而代表那些少數份子,在此議題上自始即不屬於這個共同體,也因此掺在一起表決的結果毫無民主正當性。
要戰的雙方人數都很多,雙方的颱風眼安全的很。真正倒大楣的,是那些被雙方瞧不起、置身事外、立場中立,或立場不堅定、甚至跑去護著敵人的人——簡單的說,就是落單的人。
而落單的人被多數幹爆,這種現象不管撕裂不撕裂社會,都會有。
Q:許多反對我的理由根本不值一駁,為什麼我的權益要為這些白痴而犧牲?
別生氣,沒有人是妖魔。
好比如果英語是國際語言,母語是英語的人對其他語言只有非常粗淺的理解,這是完全正常的事情。多給彼此一點時間。
反正溝通歸溝通,表決是無需附理由的。
Q:我是沉默多數,我要怎麼捍衛自己的權利?
A:你的同伴自然會保護你。當你是多數,你只會拿到比法律許諾你的更多——就算法律不這麼寫,只要你人數夠多,你要怎麼做,政府根本動不了你,因為動你要耗掉巨大的成本。
Q:我是說法律,我什麼時候才能「用法律」保護我的權利?
A:當你落單的時候,當政府不費吹灰之力就能動你的時候,法律就會進來保護你。
到時候,請珍惜那些不同於你,卻願意跳出來聲援你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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